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我市“三非”外国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奖励办法》的主要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上述文件现行有效。
二、基本内容
《奖励办法》共分十二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背景;
2、第二条明确了“三非”外国人的概念及范围;
3、第三条明确了奖励对象范围;
4、第四、五、九条明确了举报及奖励的程序;
5、第六、七、八条明确了奖励的条件、标准;
6、第十、十一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及举报人在举报及奖励过程中应负的责任;
7、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三非”外国人是指以下人员:
1、非法入境外国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外国人。
2、非法居留外国人: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有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的外国人。
3、非法就业外国人: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二)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2、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3、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4、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每举报1名“三非”外国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800元人民币;一案中举报多名“三非”外国人的,按照实际查处人数每人800元人民币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2、举报1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同一案件奖励最多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3、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2、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3、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5、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