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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1-12 10:21 【字体: 】 浏览量:649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历年来运作困难的问题,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省医保局呈报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请示》(阳医保呈〔2021〕17号),省医保局于2021年9月13日书面批复同意了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有关方案。现我局根据省医保局的批复,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请示》(阳医保呈〔2021〕17号)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阳江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复函》(粤医保函〔2021〕244号)

(三)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阳府办〔2017〕23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

(五)《关于调整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阳人社发〔2018〕328号)

(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合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

根据国家医保局待遇清单有关规定,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名称和待遇,将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进行合并,统称为大病保险,合并后的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封顶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合并后的大病保险按照现行待遇标准执行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阳府办〔2017〕23号)及《关于调整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阳人社发〔2018〕328号)规定,我市现行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累计达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65000元的,报销比例为60%;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累计达到65000元(不含65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 合并后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阳府办〔2017〕23号)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起付标准下调80%,报销比例为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下调70%,报销比例为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原低收入救助对象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统筹封顶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封顶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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