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使《条例》在我市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已经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及各方责任主体平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宣贯实施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练掌握其具体条款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条例》纳入日常质量监督内容。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照《条例》进行查验,并将情况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后,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要求
(一)绿色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依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经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二)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检查意见书,意见书经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绿色建筑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绿色建筑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
(五)绿色建筑工程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和绿色建筑验收专家组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评审)意见并签章。《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纳入归档内容。
(六)市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建筑环节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条例》行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条例》进行处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条例》在辖区内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阳江市民用绿色建筑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8日